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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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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单位指派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据你描述,你是A雇来进行现场施工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你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A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永固公司,永固公司又分包给没有资质的A,两家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永固公司应与A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包工头A应赔偿你的各项经济损失,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永固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1、期间可以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待遇。如果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待遇的内容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原正常工资发放。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3、伤残保险待遇(1)伤残补助金工伤要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是24个月,二级是22个月,三级是20个月、四级是18个月、五级是16个月,六级是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4、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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