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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
1、遗嘱不是必须得公证。除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2、只要是依法所立的遗嘱,在遗产人去世时生效。 3、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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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使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在实践中,根据相关法院统计,65%以上的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遗嘱,不是写文章,也不是写信,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也不能想写什么就写什么,而是要注意遗嘱的格式和注意事项。否则立遗嘱人百年之后,继承人从床下翻出遗嘱办理继承时,被告知遗嘱无效,此时死无对证,那就悲剧了。 一、是对立遗嘱人的要求。第一方面,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有医生或诊断证明遗嘱人不具有行为能力,那对不起,遗嘱无效,如有许多老人得了老年痴呆症,就不能立遗嘱了,所以立遗嘱要趁早,在神智清醒时才不会被判定为无效。第二方面,遗嘱必须是表现遗嘱人真实意愿,如遗嘱人被迫、被骗、意志不清情况或遗嘱伪造、被篡改等情况都被视为遗嘱无效。 二、遗嘱内容必须合理合法。第一方面,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说白了,财产得是你自个的,别人的东西你分不了;你老伴的东西你也分不了;当然你父母的财产更是处分不了。在现实生活中最多的是处分自己配偶的遗产,这部分是会认定为无效的。第二部分,遗嘱人不能狠心的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三部分,遗嘱内容不能违反其他法律。所以对于老人遗嘱不公证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遗嘱必须要公证,但从保险起见,找律师代书或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最保险。
可以办理遗嘱公证。 办理公证遗嘱需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需带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未婚或未再婚证明等)、涉及的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要带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存款要带存折、存单等)、70岁以上老人还要酌情开具精神正常的诊断证明、需录音录像的还要携带或购买录音带、录影带、光盘等,还可请一无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人作为遗嘱执行人一同到场(该人带身份证,律师带执业证)。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少或者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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