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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结束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他们仍然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并且必须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子女,那么他或她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履行的责任。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间长短等,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应诉诸法院进行裁决。如果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那么法庭将有权宣布暂时终止探望行为。 在中止探望的原因消除后,探望行为也应当得到及时的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抚养问题上如何实施: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在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通常按照父母每月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来确定。对于需要承担多个子女抚养责任的家庭,这个比例可以适度增加,但是最高限额基本固定为月总收入。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应由父母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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