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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2、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
批准逮捕的机关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公安局没有权办理取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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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取消审查或变更的表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到限制,宣布缓期执行,单独适用追加刑,判决尚未发挥法律效力的8、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到达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限的9、被逮捕的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尚未受审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的。
第一,取保候审只是变更强制措施,不是解除措施。第二、取保候审有以下条件,其一、主要事实已经查清或有些问题有待查明;其二、取保之后,可以随传随到;其三、不致于逃脱或串供,第四取保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一年既十二个月;其五、一旦查清或案情需要,可以随时收监羁押。第三、取保候审,不一定不判刑,也就是说有的案件可以不起诉,有的案件要起诉,不能一概而论;起诉之后有的判实体刑罚,有的则判缓刑或者罚金。
如果接受审查的嫌疑人发生以下行为,接受审查的决定机有权取消等待审查:未经许可离开居住的市、县的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内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妨碍证人作证的情况下,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述。如果受审嫌疑人违反事务机关同时制定的以下规定,事务机关也有权取消事务机关禁止进入的场所,与事务机关禁止的人见面或者通信的事务机关禁止的活动,没有按照规定将护照等出入境证明书交给事务机关保存的情况下。由于等待审查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很大影响,取消等待审查对嫌疑犯非常不利,在此注意等待审查的嫌疑犯,遵守等待审查的规定,不得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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