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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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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和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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