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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
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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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二)擅自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三)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误导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四)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五)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路幅宽度W(米)退让距离(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W≤1616W>32H≤6023560357H>100579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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