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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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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家长,都普遍认同“打是亲,骂是爱”的古训,认为对学生体罚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即使严重一点,也不过是个道德问题,根本谈不上违法。他们认为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适当采用体罚的形式有积极作用,一些家长也都有恨铁不成钢的思想,信奉棍棒下面出强龙,甚至私下与教师沟通要求对其子女进行严格管教,只要利于学习。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某些领导者也认为体罚这种方式固然不对,但管总要比不管好,一旦任学生的毛病发展下去,轻则误人子弟,更影响学校的声誉。所以,对一些体罚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纠政策。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该案例陈老师体罚学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该学生的权利
体罚学生违法,情节严重,可以报警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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