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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条件需要对方侵犯自己的合法商标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注册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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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个被告自己单独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原告仅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起诉,原告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而且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判决侵权赔偿时,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几个彼此有关联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则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如果被告1专门印制各种商标标识并出售,被告2购买侵权商标标识并制造侵权产品出售,被告3购买被告2生产的侵权产品并批发给其他零售商,在批发之前又委托被告4仓储和被告5运输。如果上述五个被告分别在五个不同的地域,五个不同地域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时起诉五个被告,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对所起诉被告的选择权应当由原告行使。共同责任一定是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不一定是共同责任。在非共同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若干有关联又属于分别侵权的被告参加共同诉讼,法院出于方便权利人和尽可能降低权利人的诉讼成本的原则下,可以将若干被告列明为共同诉讼的被告,但是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被告因为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分别各自独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被告之间不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赔偿时,应当就每一个被告的各自行为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 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协议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法定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被起诉,应该积极应诉。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该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不合格的抗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侵权当天开始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两年以上的,诉讼时继续侵权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内,对被告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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