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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和辞职:理解与实践

2024-12-07
离职、主动离职(又称自主离职)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自《劳动法民法典》实施以来,等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离职、主动离职与辞职、被动离职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适用主体的不同。 离职、主动离职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而辞职、被动离职的适用主体是用人单位。 2. 适用原因的性质差异。 离职、主动离职适用的原因是复杂的,包括了惩罚性和非惩罚性两种性质。而辞职的原因并不具有惩罚性,主动离职往往是劳动者的行为,若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劳动者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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