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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审查哪些内容?

2023-06-12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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