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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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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校验应当确定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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