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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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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3)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4)战时发生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量刑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包括被煽动而参与的一般参加者。
(一)区分本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员。如果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为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的定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使用武器装备去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装备枪支杀人,动用舰艇、军用飞机走私等,如果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将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个情节从重处罚。但是在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等严重后果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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