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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1、回避的情形 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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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1)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审理申请书。
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但是,是否允许就难说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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