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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的职责与商品质量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还有人民法院。 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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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但是这种倒置,是不完全的倒置。 原告依然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一是:损害发生的事实; 二是:损害事实与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是:原告发生损害具体损失。
产品质量问题就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所导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的问题。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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