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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行政复议未改变:分不同的情形而定。在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时候,以实际结果来判断是否改变。在诉讼过程中,有个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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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以后,对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自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不属海关管辖;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未递交复议申请书等。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海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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