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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人实施抢劫的时候,其他参与到抢劫过程中,为行为人的抢劫起了原因力、帮助力和作用力的,一律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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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人实施抢劫的时候,其他参与到抢劫过程中,为行为人的抢劫起了原因力、帮助力和作用力的,一律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第 一、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不到抢劫现场,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且不是犯意提出者、犯罪组织者应该是认定该类从犯不可缺少的两个特征。 第二,在共同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构成抢劫罪客观方面最轻的表现是胁迫。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即能构成抢劫。因此,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如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作案工具足以让受害人感到人身受到威胁,就应认定为主犯。行为人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向受害人示意,即可认定为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只是受人指使跟着到犯罪现场或协助拿一些钱物,可以认定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你这句话没有把案情交代得很清楚,有太多的歧义,会出现很多种情况。如果这是抢劫,无论哪种情况,都构成了犯罪(共同犯罪)。即使你没有参与抢劫行为,但从你说述说的“人家抢了钱,叫我去分,”的供述中,你显然知道这是抢来的赃物,你明知是赃物还去参与分赃,虽未分到赃物,但也成为了共犯,是事后共犯。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这是抢夺行为,只要被夺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没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这就还不构成犯罪;“人家抢了钱”,从这个“抢”字来看你说的这种实行行为应该是抢劫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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