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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
退伙时清算无形资产的办法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无形资产或退还货币。无形资产的价值可经评估机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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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其他合伙人可以就违反合伙协议所造成的损害从其应当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应数额获得补偿。
合伙人撤资即为退伙,需对撤资前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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