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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存在以下误区: 1、将抚养费与子女的教育、生活等费用区分开;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一定没有抚养关系,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
1、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2、误区二: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 3、误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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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2、误区二: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 3、误区三:子女上大学了,父母仍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4、误区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5、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6、误区六: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1、对给付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难我国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通常依靠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来履行,这种方式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感、责任感的给付方而言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 2、对代管抚养费的一方缺乏必要的监管在抚养费代管过程中,侵犯子女财产权利、不当使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抚养方或财产代管人失职、使用不当的情况,很难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干预。随着抚养费纠纷及诉讼的日益增长,无论是基层法官还是家事婚姻法专家,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有效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似乎都没能找到一个有相应监管职能的机构来进行这项工作。根据《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由此可见,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本就有“提存”和“财产保管”业务。当然,“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的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其实是将传统的财产保管业务和提存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公证机构针对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规定的两种抚养费支付方法可以有不同的办理方式。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要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条件;孩子十周岁以上的,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女方有以下情形的有利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 1、女方做了绝育手术,男方没有做,而且男女双方的年龄差距并不大; 2、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男方生活对孩子生活习惯改变较大,而且影响孩子成长; 3、女方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没有其他的孩子,男方再婚后生育了其他的孩子; 4、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5、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6、孩子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而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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