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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三者应该承担。《》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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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主要目的为了能补偿或及时医治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责的伤者的救治费用。(因如伤者全责,车辆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的)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种:主要内容是补充交强险赔偿限额。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2车事故或人伤事故,负全责的车辆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交强险总共的RMB122000元赔偿费用往往是不够用的,用第三者责任险来补充相关赔偿费用。)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可免责,起诉保险公司应有胜诉把握。 给你提供一个判例,恰好是江苏省的: 是听保险法的还是听司法解释的?判赔16.5万保险公司觉得冤一个判例: 按照《保险法》规定,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又认为,只要是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就应该参照强制责任险处理。法律上的矛盾引发了一起赔偿纠纷。昨天,沧浪区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按照强制责任险赔偿16.5万元后,保险公司感觉很无奈。 2004年10月28日18时左右,刘某驾驶苏州一家货运公司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向西300米附近路段,向右偏驶并驶上绿化隔离带过程中,将推小三轮车的唐老太撞倒。事发后驾驶员刘某未报案,而将唐老太抬至车上驾车逃逸,途中发现唐老太已死亡,遂将其带至光福镇府巷村一废弃码头掩埋。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唐老太系车祸致下腹部开庭性创口、骨盆骨折、脏器外露,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沧浪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1月31日,其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唐老太的家属随后将刘某和货运公司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7万元。天安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在天安保险淮安公司投保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但根据我公司与鑫海公司的保险协议中的免赔条款,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所以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唐老太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天安保险淮安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险人,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公司对于判决很无奈:“如今大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只是商业性保险,尚未出台的强制三责险才是国家强制保险。自去年5月新的道交法出台后,机动车三责险被作为法定险种,但是相应的法定险种条例又未出台,保险公司按强制险来赔,赔偿金额大大提高。这必然会导致车险大面积亏损。”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车主购车时必须要上的保险,其保险责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交通风险,其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无论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可选择的商业保险,是盈利性保险,且规定了很多责任免除情况和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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