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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儿童的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35周岁,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其父母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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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领养孩子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即被领养人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此条的约束,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领养人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1、残疾人如果具备抚养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就可以收养孩子,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残疾人领养孩子条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精神正常的人(2)领养人年满35周岁; (3)收养人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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