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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收入相关凭证(销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4)夫妻一方为其他省、市、县户口的,应当提供...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四)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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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四)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五)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六)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七)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农村低保申请申办材料规定如下:(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四)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五)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六)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七)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A如果是城市居民,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A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A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A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A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A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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