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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证监发[2006]21号)各上市公司: 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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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年度股东大会不需要法律意见书,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设定必须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法律意见书一般是针对公司的相应问题,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而提出的法律建议或意见。同时,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司法律顾问可以针对公司存的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问题向公司经营管层或决策层提出法律意见,有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关于股东大会公证书的回答为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着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补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以下是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解答。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1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4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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