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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
1、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 2、加工承揽合同标的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即特定物; 3、承揽方必须自己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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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 2、加工承揽合同标的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即特定物; 3、承揽方必须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4、承揽方对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权利; 5、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1、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 2、加工承揽合同标的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即特定物; 3、承揽方必须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4、承揽方对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权利; 5、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 6、
1、加工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测试、检验等,都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约定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劳动技能完成的。 3、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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