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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决书怎么书写!

2022-08-05
被告人杨**,男,1953年1月4日出生。 辩护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08]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235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235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以本院无管辖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9)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宋西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在平顶山饭店与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向湖北长州电厂供原煤协议。协议规定: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煤源,铁路运输送入湖北长州电厂,并向杨**提供业务经费每吨15元,被告人杨**负责湖北长州电厂接收到原煤一个月之内,以现金方式结清平顶山市大有物资公司所有煤款。平顶山市大有物资公司于2005年12月6日至26日分6次向湖北长州电厂发原煤61节车皮,共计4143.6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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