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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
纳税调整期限是十年内。而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了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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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 我国很多法律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略)
违章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赔偿之诉不支持。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侵害占有,使财产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而导致使用、收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而导致违章建筑人不能使用、收益的可得利益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而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并无使用收益的权能,原则上应不得就不归属其享有的权益,请求损害赔偿。如甲把自己建造的违章建筑出租给乙,每月租金1000元,租赁期为2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6个月后,丙把甲的违章建筑毁损,使得乙不能再租赁该违章建筑,而导致甲不能收取其1.5年的租金共18000元。对于甲的该种“损失”,不得请求丙赔偿。
1.适用范围太窄我国破产整顿的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造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挤中与其他企业的地位不平等,造成了不平等竞争的局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给予全民所有制企业整顿能力,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2,整顿原因不够宽泛。我国的破产整顿仅限于破产中的整顿,整顿以破产程序开始为前提,整顿制度的目的不能在更广泛的领域实现。排除破产原因之外的整顿原因,不能使整顿制度以社会利益为重的宗旨凸显,相反,也不利于整顿制度自身的发展和完善3,整顿制度的独立性不够。我国和解与整顿台二为一,二者互为条件和前提而混同一体,因为和解的本身缺陷.整顿程序的独立价值亦未能展现。尤其是和解和整顿混同,使和解中享有的权利,在整顿程序中可能丧失,反之亦然,从而削弱了其预防破产的功能。 4.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权力过大。整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我国的破产整顿程序中的权力太大,不仅有申请权、整顿方案的拟定权,而且直接充当整顿人。主管部门往往是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干预整顿企业的经营事务,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原则。 5.破产整顿程序立法过于粗糙。仅从条文上看和解与整顿总共才六条。 6.整顿申请权主体太单一,我国仅规定整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才有权申请整顿。把债权人、债务和股东等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股东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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