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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不得仲裁的情形如下: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 二、超过诉讼时效;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四、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等等。 《劳动...
《“上岛”协议》不是本案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是许荣华与牧羊集团另外四位股东签署的协议,在一个纯粹合同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却裁定与本案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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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案件是一审终审吗的相关介绍,如果要办理诉讼离婚的话,大家要注意一下具体的流程,根据相关的要求来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资料,注意一下具体的细节,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110ask.com的律师。
《“上岛”协议》不是本案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是许荣华与牧羊集团另外四位股东签署的协议,在一个纯粹合同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却裁定与本案陈家荣没有关系而系许荣华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有效,该裁决的效力完全超出了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该裁决第二项认定许荣华不具有使用牧羊集团商标的权利,而许荣华对第三人牧羊集团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仲裁庭连续在主文前两项都作出了与陈家荣以及股权转让没有关系的认定,主体错位,完全把需要认定的胁迫是否成立这个问题抛到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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