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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存在下列撤销事由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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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2、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3、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4、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 5、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但是,撤销权人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合同的决定来行使。撤销权人只能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二、撤销权在什么情形下消灭《合同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撤销权消灭:其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1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可撤销合同双方不一定都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胁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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