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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两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如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财产即属法定特有财产。约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用协议的方式作出约定的那部分财产。特有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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