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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处理

2022-10-20
t案例:A(男)与B(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t1、男方A与女方B自愿解除婚姻关系;t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t3、婚后无共同财产;t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t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A的朋友乔江向A索要其借款20万元,A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B索要。B拿出离婚协议对A说,其已与A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A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t无奈之下,乔江以A、B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t由于A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tB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A虽然借原告乔江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t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在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江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江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A、B二人连带向乔江还款20万元。B在偿还乔江借款后,可根据与A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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