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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精神问题,行动自如,可自行生存,此类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说法。...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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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所以,正常的成年人没有监护人。
孩子在成年之后父母就已经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了,除非成年以后的孩子还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话才需要父母依然承担监护职责。监护人本身就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人身、财产和一切合法权利保护和监督责任的人,成年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能负责任了。一般成年之后父母就不再是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自愿监护自愿监护,指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并经主管组织同意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监护人。其与法定监护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本无法律上的义务”这一特点。不过自愿监护人不是自作主张地自动监护,而须以主管组织的同意为要件,因而又不同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之(三)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7条第1款之(五)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按照此种方式设立的监护人即为自愿监护人。自愿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自己的行为征得特定人员和机构的许可而进行的监护。收养异同点自愿监护与收养有一些相近之处,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自愿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自己的行为征得特定人员和机构的许可而进行的监护。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愿监护和收养的相同点: 1、自愿监护人和收养人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都不能担任自愿监护人和收养人。 2、两者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出于自愿,并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3、两者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4、两者法律关系的解除,都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办理 自愿监护和收养的不同点: 5、产生法律关系的依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或民间契约,或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能成文。而自愿监护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法定手续,形成管理保护关系. 6、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不同。成年人监护人是自愿的,监护自愿的原则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之下,没有法定监护义务,一方当事人自愿的成为另一方的监护人,监护他的生活起居,自愿成为监护人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同意才可以行使监护的职权。唯一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唯一,就是只有一个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个是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申请的,法院认为,该当事人的条件符合监护人的标准则予以支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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