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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如下: 1、首先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如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并非无限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这种情...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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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 其二,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涵盖合同法的全部,也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保护弱者利益的需求。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
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甲为了炫耀自己的社会地位,便以检举兵工厂领导乙的罪证相要挟,与该厂订立了,约定甲向乙预定一辆具有军事性质的装甲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生活用车。甲乙之间的买卖的合同因甲的胁迫而订立,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该合同属于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某村委会负责人为牟取暴利,串通房地产商,低价出卖集体用地,损害了村民集体的利益,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并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所以当事人双方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这种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地震期间高价帐篷买卖。(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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