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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也就是说,法院的执行对象限于被执行人。所谓被执行人,主要是指执行依据,也就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对于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法院原则上不能采取执行措施,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对于担保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对保证人老王采取执行措施。但要说明一点,执行法院只能在老王所提担保财产,也即住房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不需要的。具体是发生了什么事情要了解情况才好对症下药。信息太少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建议您直接来电咨询,给您最直接的指导。
1、对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而言,要是当事人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进行确定。要是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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