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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的判断书以及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1-24
公告送达不能适用企业法人,并以《四川审判》2002年第五期登载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艳法官《不宜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文(以下简称《谢文》)作论据。查找《谢文》细阅,其主要观点是: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其理由主要有四:1、企业法人的住所相对固定,不存在“下落不明”的状况,能够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2、企业法人确实“下落不明”时,也不能公告送达,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3、即使公告送达后作出裁判,裁判内容也不可能得到执行,失去诉讼目的;4、向法人公告送达实质是向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混淆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界限,也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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