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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
国家建立计划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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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建立计划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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