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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2021-12-01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1)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1。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2、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者,也可以是货物所有者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货物保管人;3、 收货人:虽然不参与订立运输合同,但运输合同的收益人在享有收货权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承担检验义务等。(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三)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的特殊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面合同变更和解除权,但应当赔偿变更和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合格原、被告;(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当将损失区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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