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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的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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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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