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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婚前债务女方不承担。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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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区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防止个别夫妻以此逃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方便各法院对此进行认定与审判。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上述条文,将案件分为了二种类型,一种是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另一种有以债权人为原告,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权债务案件。在这二种案件类型中,举证责任不同,所导致的结果也不同:一、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借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购房、购车等大项支出,认定的标准是花钱的目的要与另一方的利益相关。如果无法证明或举证不足,则该债务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二、以债权人为原告,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权债务此类案件如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法院一般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针对夫妻一方举证,另一方未参与的情况,举证责任就落在了未参与的一方。未参与借款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据充足,则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果无法证明或举证不足,则需共同承担该债务。司法实践中,未参与借款方的举证一般是很难进行的,除非有明确的款项用处,否则很难被法院认定。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共有债务的分配,并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借贷,并且这些钱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俩在结婚时就已经达成了书面财产和债务特殊约定,并且第三方也知晓了这些约定,那么离婚后,对方就不需要承担这些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这些约定,就可以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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