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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中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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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职工工资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基数,但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第二、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三、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
劳动者在元旦当天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 1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元旦是法定假日。这一天,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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