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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法规章程制定规定: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
《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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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高于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但书”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赋予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的灵活性。鉴于此,不同公司根据自己公司的特点可以自由约定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同时也应当将通知的主体、通知的程序、以及通知的方式进行约定。 二、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有限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统一体。有的公司“人合”性强一点,有的公司“资合”性强一点,所以公司法就将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交给了公司的股东,由股东自己协商。只有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不同的公司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还是按“股资”行使表决权权或是其他方式。 三、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规定处处显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尤其是第四款,更是赋予了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如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甚至完全与以上三款相抵触,也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四、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有的自然人股东不愿意按受新“准股东”,所以公司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也交给公司章程来规定。
1、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效力的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 2)公司经营范围; ( 3)公司注册资本; (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8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 1)公司名称和住所; ( 2)公司经营范围; ( 3)公司设立方式; (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7)公司法定代表人; (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 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 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 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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