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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一般刑事案件羁押时间最长是37天,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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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长为37天(刑事拘留为30天,请检察官批准逮捕7天)。如果在此期间不被捕,将改变强制措施或释放。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许可。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
刑事羁押最长不得超过37天,超过37天仍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拘留期限最长为七个月。逮捕前最长拘留37天,逮捕后霸权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上述期限仍不能结案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爵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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