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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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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根据《》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根据《》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当事人上诉到二审法院后,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去原判决。 可以退回原来的一审法院重审,也可以二审法院亲自审理。 也可以责令辖区其他一审法院审理。 如果当事人不服,再次申诉,或者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由二审法院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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