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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是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部门在六十日内(必要时会延长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下班买菜的工伤问题,需要同时满足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范围,比如:职工下班途中去菜市场买菜,先从事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这个时间段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应理解为合理路线内。
烫伤不一定都构成轻伤,也可能属于轻微伤,砍伤也一样,也可能属于轻微伤,具体看人损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他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以上。 d)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以上;深II烧烫伤。脊柱四肢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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