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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具体犯罪的形式复杂,手段多样,危害性大,利用诉讼形式进行各种目的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已十分常见,其目的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在,有的是利用诉讼诈骗钱财,有的是通过诉讼诋毁他人名誉,有的企图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使其竞争对手在经济上一蹶不振,甚至破产从而丧失竞争力。
在刑事法中,那个刑事附带民事分开的问题,根据《刑法》《民事诉讼法》原则上是合并审理的,原则上不能将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诉讼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首先我不会想其他回答写的那么多,搞太多法律条文之类的,你根本可不会那么仔细看也不一定明白现在来回答你的问题,其实你的问题很简单,我也常见1、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如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受害方的谅解,法院可以相对较轻的判罚,而被告人无能力或坚决不赔偿,那么在刑罚方面就不存在刚才所说的2、按你所说的,你们在审判阶段可能被告人并未赔偿给你们,因你们附带民事,所以法院也判令被告人赔偿你们相应经济损失,你们现在牵扯的就是一般的执行案件,你们这个执行案件关键点不在于找被执行人,因为在监狱关押,而是他有没有财产(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当然你们不能单纯靠法院给你们执行,你们应该协助法院3、如按你所说,对方不愿意赔钱,也的确没有能力赔偿,那么你的这个执行案子,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再执行给你稍加解释,不是说没钱没能力就不用赔了,从法律意义上讲,法院已经判令赔偿,只是从实际角度你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就好比欠钱的人(债务人)被起诉,债权人胜诉,欠钱人的确没钱,如不牵扯刑事责任的问题,只能慢慢执行,这种事在现实中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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