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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并发症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工伤鉴定一年以后或者多年以后伤情严重变化、发展,可以重新认定或者重新工伤鉴定的。...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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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鉴定之后单位和员工对鉴定结果不服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以再次鉴定的结果为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七条〔再次鉴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第十八条〔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对复查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并发症可以再次申请鉴定。一年或多年后工伤鉴定严重变化发展的,可以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并发症的定义如下: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后者是前者的并发症,如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另一种并发症是指患者在诊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患者与该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2、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来看,前后疾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一种疾病的出现是突然的;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三、工伤范围工伤,又称工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和职业病伤害。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重大利益。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6、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如抢救、救灾和救人。七、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8、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一)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4)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的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受伤是指在合理的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疗工伤产生并发症或后遗症,属于工伤治疗。但是,是否属于工伤导致的,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性鉴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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