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丈夫婚前欠债的妻子一般不需要偿还,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十三条的...
一般来说,妻子不需要偿还债务。在婚姻关系发生前,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在债务人结婚后向配偶主张权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中“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两天这个问题也困扰了我,我也一直关注,经过多年的很多人的努力,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意思如下: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同意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由夫妻共同承担四、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债务人承担这表示在你们婚姻期间,如果对方背着你以共同名义举债,你可以有权不承担相关债务。而且过去去证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是要负债人提供,现在也改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需要偿还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妻子也需要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8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