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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必须要和原告同时提出吗

2022-08-25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于何时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无过错方起诉是否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的具体操作性问题,规定了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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