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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对于亏损严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外,如果企业具备破产条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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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以下情况可申请破产清算: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其他情况。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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