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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根据诚信原则应承担的通知、合作、保护、保密等合同附带义...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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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1]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首先,合同义务的含义是:合同生效后,即双方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的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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