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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有关规定,行政复议专用章是有法律效力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 三、启用...
一般情况下,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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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做好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经研究,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法规司管理。法规司要严格用印制度,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应诉专用章”行政复议应诉专用章即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申诉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一般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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