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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不经常居住在住所地,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此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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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院管辖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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